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条件
日期:2015-06-12 11:07
用分摊,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,相关业主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
  
  维修资金个人分户帐不足使用时,不足部分由该业主承担。
  
  第二十条 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维修、更新和改造,涉及尚未售出的物业,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物业的建筑面积,分摊维修、更新和改造费用。
  
  第二十一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,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  
  (一)业主委员会、相关业主、物业服务企业(聘请物业服务人员的社区居委会)根据维修、更新和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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