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条件
日期:2015-06-12 11:07
更新和改造成本。
  
  (六)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维修方案的组织实施人应当对维修、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决算、业主意见表、分摊明细等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。
  
  (七)管理机构根据维修合同和工程进度付款。管理机构对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,按维修合同约定留存质保金,将维修费用余额划转至维修单位,并从相应业主个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帐户中扣除。
  
  第二十二条 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:
  
  (一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。
  
  (二)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报
4/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
返回 |  刷新 |  WAP首页 |  网页版  | 登录
12/28 11:17